25日从宁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法院微信公众号了解到了,前不久,同心县人民法院依法结案一起故意损毁珍贵文物案,被告杨某某为一己之私负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29日至6月期内,被告杨某某为了能则在家牛圈周边的空闲地栽种饲草,便把沙嘴古遗址施工围挡的铁网拿掉,安全驾驶叉车先后将沙嘴古遗址西南地区墙角的土铲出来用以抹平以上空闲地边上的沟。经宁夏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评定,本次采土损坏了沙嘴古遗址的西南面一部分,严重破坏了珍贵文物本身。

同心县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杨某某表明服判不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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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嘴古遗址坐落于宁夏自治区同心县石狮镇管委沙嘴城村。2005年,沙嘴古遗址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入第三批自治州文物古迹;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沙嘴古遗址的专利保护范围以房基为基点,向四面各外延性5米;2017年,宁夏自治区广电厅、宁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明确沙嘴古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以专利保护范围线是基准线,四面外延性10米,附近配有围栏网及文物古迹碑等。

同心县法院表明,故意损毁文物个人行为具备巨大毁灭性和不良影响,不仅会对珍贵文物导致不可逆转的危害,也会对文化产业发展和历史文化传承导致严重危害。针对此类行为,司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形成良好的法律法规威慑。